长春市农村供水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