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