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供水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