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供水条例第三条有效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保障安全的原则。推行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经营、现代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有条件的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