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工作,适用城市供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