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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村供水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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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