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供水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稳定运行、水量充足、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