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受益、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跨县(市)区的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单村供水工程水价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水价,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水价,没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