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