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推行企业化经营,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组建农村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在不改变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第三方管理等方式,确定管理和维护主体。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