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在耕地范围内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高标准农田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审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有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
对在高标准农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有关规划,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调查结果作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对已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和补充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区域、分类型明确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标准,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粮食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高标准农田进行改造提升。
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
开展项目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结合亩均投资需求和实际资金投入,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的使用和管护需求,分区分类确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内容。
开展项目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意见,经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要求,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动田间道路与地块、地块与地块互联互通,提高农机作业通达率、便捷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的田间渠系配套的有效衔接,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实现能排能灌。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采用生态化结构、绿色材料和工艺,宜土则土,防止过度硬化和大挖大建。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数字农田建设,提高生产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一)成都平原区突出平田整地和提升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重点开展条状水田建设,配套田间灌排设施。
(二)盆地丘陵区侧重坡耕地改造,以农田宜机化改造和配套建设塘堰、小型泵站、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为主,合理布置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完善田间道路体系。
(三)盆周山区加强梯田(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建设小型拦、蓄、引、提水工程,因地制宜配套输配水工程,加强坡面土壤涵养与保护。
(四)攀西地区注重小型泵站和农田输配电建设,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与水肥一体化融合,配套、改造田间道路。
(五)川西高原区因地制宜建设引水、提水工程,合理布置渠(管)道工程,有条件的区域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降低块石含量,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依法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办法。
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相衔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形成的资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第三章管护与利用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具体办法。
对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补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且可长期稳定利用的,及时上图入库;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自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确保复垦土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需要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回填再利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先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就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以及道路、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资金投入引导作用,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财政涉农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大力推广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应用,强化技术培训,提升高标准农田工作水平。
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督促整改,按照规定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