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管护利用等基本情况,对未建设区域开展建设适宜性评估,确定适宜建设区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