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工作应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