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强化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