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有关规划,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调查结果作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