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分区建设重点,原则上按照下列模式分区分类推进:

(一)成都平原区突出平田整地和提升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重点开展条状水田建设,配套田间灌排设施。

(二)盆地丘陵区侧重坡耕地改造,以农田宜机化改造和配套建设塘堰、小型泵站、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为主,合理布置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完善田间道路体系。

(三)盆周山区加强梯田(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建设小型拦、蓄、引、提水工程,因地制宜配套输配水工程,加强坡面土壤涵养与保护。

(四)攀西地区注重小型泵站和农田输配电建设,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与水肥一体化融合,配套、改造田间道路。

(五)川西高原区因地制宜建设引水、提水工程,合理布置渠(管)道工程,有条件的区域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降低块石含量,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