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监督评价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高标准农田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