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