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