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整修。对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补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