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
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补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且可长期稳定利用的,及时上图入库;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自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确保复垦土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