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拟建项目储备,并按照年度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开展项目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结合亩均投资需求和实际资金投入,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的使用和管护需求,分区分类确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内容。
开展项目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意见,经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