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要求的建设内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要求,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动田间道路与地块、地块与地块互联互通,提高农机作业通达率、便捷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的田间渠系配套的有效衔接,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实现能排能灌。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采用生态化结构、绿色材料和工艺,宜土则土,防止过度硬化和大挖大建。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数字农田建设,提高生产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