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标准农田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和投诉侵占、破坏、毁损高标准农田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