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标准农田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和投诉侵占、破坏、毁损高标准农田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