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托国家和省有关监测网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加强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动态监测高标准农田污染和地力变化状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