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管护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