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大力推广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应用,强化技术培训,提升高标准农田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