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升全社会严守耕地红线、保护耕地质量、维护粮食安全的意识。

对在高标准农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