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坡度大、零星分散、水资源不足等建设高标准农田难度较大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内容,适当提高投资标准。

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