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集中统一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审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