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以及道路、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