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以及道路、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