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将工程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