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6月25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企协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气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调与衔接。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加强水系保护与修复,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小区改造、园林绿化、地下管网整治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透水铺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透水铺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灵活采取雨水排放方式,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因地制宜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措施,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加强对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水体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工矿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利用等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隐蔽建设或者易发生危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在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海绵城市设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做好隐蔽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海绵城市设施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监督;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
第三章运行维护
(一)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矿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一)根据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五)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设置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三)其他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排水设施、停车场中的下列设施:
1. 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2. 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 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 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5. 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装置、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6. 冰雪融水的渗滤、外排、贮存、利用等设施;
7. 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