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