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