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矿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