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相关区域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工业、消防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摸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