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