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二)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三)其他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