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三)其他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