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城市管理、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改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