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