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透水铺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灵活采取雨水排放方式,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因地制宜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措施,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加强对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水体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工矿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利用等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