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