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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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