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