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排水设施、停车场中的下列设施:

1. 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2. 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 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 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5. 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装置、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6. 冰雪融水的渗滤、外排、贮存、利用等设施;

7. 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的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