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调与衔接。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