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