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