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