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