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五)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设置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