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企协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